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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信息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JITP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致力于推动、规范和完善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的学术性、公益性、专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息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社会各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以提高我省综合经济实力为核心目标,不断完善信息化建设的理论基础,提升社会各界对信息科学、信息化建设的认识水平,提升信息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推动理论、技术创新与应用和经济建设相融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和服务会员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有关任务和信息技术研究、应用的重点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实行引导与提高相结合、科学实践方法论与技术应用相结合,加强省内外同类社团之间的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向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并接受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1-2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社会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 编辑出版与信息化相关的各类报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 开展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培训和讲座;
(四) 提出信息化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 开展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电子政务及企业经营管理讲座、信息技术展览和交流学习,大力推动信息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以及“互联网+”、“两化融合”、“智慧城市”、“信息经济”等一切国家鼓励、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动;
(六) 评选奖励优秀人才、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示范项目;
(七)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管理理论知识、经验、信息技术人才;
(八) 向党和政府反映信息化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专家会员三类,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专家会员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经营、管理或信息化建设,或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 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信息技术研究、实施、应用和推动社会信息化建设上表现特别优秀的其他人员(包括在读本科生、研究生),经学会会员推荐,本人申请通过学会审核后也可以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2、 近五年内无不良从业记录。
专家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 取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的职称、执业资格;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科学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学术威望;
3、 在省级单位方案评审、招标评审、项目验收、效果评估工作中至少担任过两次以上评审工作;
4、 在信息化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专家会员义务、年满30周岁者,并有两名以上专家会员或理事联合推荐。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出入会申请,或秘书处向个人或单位发出入会邀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预审并提交秘书长审核;
(三)秘书长审核通过,完成会员登记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会由秘书处负责制订具体会员服务方案,并由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本会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从事损害本会声誉、利益、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30名,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六) 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协作组)和申办企业管理和信息化相关期刊;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款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3~6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召集人、监事由本会经费(包括启动经费)的主要赞助方推荐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5年,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人员不少于1名。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在其他社会团体兼任同类职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任期5年。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 授权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从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知名学者和专家中推举或聘请名誉理事长或顾问。对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信息化促进会某某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科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资助或拨款;
(四)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度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浙江省 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2/3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到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5月13日浙江省信息化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本会的理事会。